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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全(00285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鼎盛游戏app  发布时间:2025-08-03 12:56:25 

  第一条 为加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公开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一)促进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公开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依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格外的重视、热情参加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的主要工作与内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公开披露规则做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公开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合乎条件媒体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和投入资金的人做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方式、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上班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别的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新闻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的人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企业股价。

  第十五条 企业能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企业能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查研究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查研究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做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查研究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公开披露稿件。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司也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